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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12不准”
来源:吉林煤监局 作者:信息编辑员 发布时间:2006-03-28 点击次数:

1、不准接收监察对象以任何理由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不准局内所属的单位、个人给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不准参与赌博,与被监察对象赌博的要从严查处;

4、不准任何形式的跑官要官或买官卖官;

5、不准借用或索要私营煤矿矿主的钱物;

6、不准与私营煤矿矿主搞有碍公正监察执法的交往或接受宴请、吃喝;

7、不准本人及其亲友以盈利为目的向监察对象推销或介绍推销矿用物资;

8、不准安排亲属到私营煤矿工作;

9、不准到监察对象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10、不准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发证和行政处罚等监察执法活动中为监察对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说情或徇私情;

11、不准参与煤矿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对监察对象的评价活动,不收取煤矿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钱物;

12、不准借外出开会之机公款旅游,不准本人或家属参加由监察对象出资赞助的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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