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吉煤安监救指字[2008]104号
关于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监察分局(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8]31号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62号)精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汛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到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今年以来,我国自然灾害较多,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后,南方部分省市又出现大范围的强降雨,引发多种灾害。目前我省进入主汛期,气候异常的可能性较大,存在发生局部地区或区域性暴雨灾害的可能,随时发生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极大威胁。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增强搞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坚决防止汛期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全省煤矿安全度汛 (一)认真做好煤矿汛期各类灾害排查工作,做到底数清楚。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对受水害及地质灾害威胁情况不清的矿井,认真进行一次专门排查,为实施有针对性的监察奠定基础。 (二)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立即开展以防治水为主要内容的汛期专项监察,要把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和全省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列出的重点地区、重点乡(镇)村(屯)、重点预防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及重点煤矿的采空区作为重点监察对象,监督、督促煤矿企业制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雨季巡查制度,做到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对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和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在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24小时不间断巡查。矿区每次降雨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煤矿企业要建立重大水患撤人制度,明确启动标准、负责人及程序,发现暴雨洪水及地质灾害严重并威胁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确认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及时进行治理。尤其是要对排水设备和管路进行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小型煤矿无双回路供电或备用电源不可靠的,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水害危险源且无可靠措施的矿井,要在汛期停止生产活动。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防汛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储备充足的防汛物资,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保证防汛的需要。 三、强化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省局已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各分局(站)也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通知受灾害影响的矿井,采取有效措施,该撤人的要马上撤出井下作业人员,严防淹井等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监督、督促煤矿企业主动与气象、水利、国土资源、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四、加强应急值守,切实做好汛期应急工作 省局机关和各监察分局(站)要严格执行已制定的24小时值班制度,不准空班漏岗,确保信息畅通。对无故空班漏岗的,严肃追究其责任。遇有重大险情时,按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进行,做到妥善应对,及时处理,确保汛期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本 局: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存档,共印18份。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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