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吉煤安监培训字[2008]29号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等方面,严格准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 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全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布局和需要,暂不受理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可以随时受理。并定于2008年下半年统一安排评估验收工作。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三、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每三年对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考核。复审考核根据复审考核指标进行,在满足初次认定指标必备条件的同时,85分以上保留资质;70-85分以下为整改;70分以下撤销资质,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本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附件:1、
2、
3、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
抄 送:各监察分局(站)。
本 局:局领导,监察一处、二处、装备处、纪检监察室、人事培训处(3)、办公室,存档,共印51份。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