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察分局(站)、省属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立即在煤矿企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集中执法工作的决定,为全面排查治理煤矿各种事故隐患,切实加大整顿关闭力度,落实节后、“两会”后煤矿恢复生产的安全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吉林省煤炭工业局研究,决定在全省煤矿企业立即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对煤矿安全集中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省各类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全国煤矿特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立即全面排查瓦斯、火灾、水害、顶板等各种隐患,强化隐患分级管理制度,认真彻底进行整改。
(一)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要对照《吉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全面进行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开展水害治理工作隐患的排查。煤矿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老空水、地表水等隐患的排查,采用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要按照煤矿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认真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要把矿井地质尤其是水文地质工作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要内容。
(三)开展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隐患排查。煤矿企业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矿井要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和防水等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采放比的要求进行开采。
(四)开展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排查。生产矿井要排查产量计划、实际产量、井下采掘工作面的数量、井下作业人员的定编和实际入井人员情况。
(五)开展矿井复产情况的排查。要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煤矿复产前,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制定恢复生产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恢复生产期间,领导干部必须跟班入井,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六)开展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情况排查。重点排查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特别是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煤矿对新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要及时掌握情况。对新工人要集中进行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对煤矿企业立即开展安全集中执法活动
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吉林省煤炭工业局组成了四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安全集中执法活动。安全集中执法工作侧重对国有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检查;对各地区侧重于矿井节后复产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各地区节后复产是否按照国家局的要求进行,检查关闭矿井工作进度,是否达到省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提出的3月底以前的工作进度要求。
(一)安全集中执法各检查组分工情况
第一组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常天明副局长任组长,检查长春市、吉林市、舒兰矿业(集团)公司;
第二组由吉林省煤炭工业局李祥副局长任组长,检查白山市、通化市、通化矿业(集团)公司、杉松岗矿业(集团)公司。
第三组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惠宇雷总工程师任组长,检查延边州、珲春矿业(集团)公司;
第四组由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徐晓东总工程师任组长,检查四平市、辽源市、辽源矿业(集团)公司;
检查组成员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吉林省煤炭工业局机关有关人员组成。
(二)安全集中执法检查时间安排
这次集中执法活动从3月13日到4月13日为期一个月,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3月13日到3月31日,检查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恢复生产情况;第二阶段从4月1日到4月13日,检查各地区关闭矿井进度。具体时间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三)安全集中执法工作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组首先听取市(州)有关部门整顿关闭工作和煤矿企业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恢复生产矿井等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2.突出重点,现场检查。安全集中执法重点选择瓦斯灾害重、水害威胁大的煤矿企业和整顿关闭中问题多、矛盾集中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提出对策,督促整改。检查组工作结束后,对煤矿整顿关闭、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向市(州)有关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提出建议和要求,促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总局的部署,结合这次安全集中执法活动安排,立即组织开展整顿关闭工作检查,督促关闭矿井按照进度开展工作。
(二)各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节后复产工作,认真制订矿井恢复生产验收方案、开展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检查已经恢复生产矿井的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面总结,实事求是地汇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各监察分局(站)要根据这次安全集中执法工作安排,适当调整监察计划,组织力量配合好省局安全集中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搞好本辖区内安全集中执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