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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
来源:吉林煤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03-13 点击次数:

吉林煤监局2007年一季度监察员业务培训题

各监察分局(站)、有关处室:

现将2007年一季度煤矿安全监察员业务培训课题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吉煤安监培训字[2007]46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培训。培训过程中有何疑问,请与撰稿人或人事培训处直接联系。问卷试题拟于3月末下发。

人事培训处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三同时”监察要点

 

王有新

 

序 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确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五项主要职责中有一项就是“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所以说做好这项工作是我们监察机构的职责所在,是我们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包含新建、改扩建项目、各种形式增加煤矿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项目。截止到2007年3月未我省共有合法矿井341处,其中新建和改扩建矿井39处,资源整合矿井100处,这些矿井占全省合法矿井数的40%,可见做好这些矿井安全设施建设的监察工作对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的好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提高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监察水平,确保煤矿安全设施全面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达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把煤矿生产的准入关,从源头上消灭事故源。

 

一、对煤矿建设矿井(新建、改建、扩建)监察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以下简称6号令)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分级负责范围

1、6号令规定: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我省具体做法:(乡镇煤矿)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经省局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45――120万吨/年以下建设项目,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6号令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我省具体要求:(乡镇煤矿)

(一)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

(二)煤矿企业申请审查“专篇”的申请文件及申请表;(格式附后)

(申请文件要求煤矿企业直接对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申请表由审批单位提供)。

(三)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预评价报告(2份)。

(四)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五)煤矿企业对设计院出具的“专篇”设计委托书;

(六)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5份);

(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5份);

(八)地质报告(5份)

(九) 采矿证复印件、矿长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井可没有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鉴定报告。(原件)

提交以上材料合格后开具受理通知书。

(1)《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

根据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123号文件要求:

“国有煤矿和涉及通达地面井筒位置变化的乡镇煤矿初步设计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乡镇煤矿其它技术改造经市(州)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表

要求分局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同意的在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预评价报告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煤矿企业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对评价报告未按规定进行评价或评价报告有虚假成份的,由审查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告,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处理决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安全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勘探精查报告审批文件;井田地质构造、瓦斯赋存状况与等级、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倾向性、地温情况、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冲击地压情况、地震烈度等主要灾害情况;

(5)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建筑物下开采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建筑物下开采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6)其它

在铁路沿线两侧路基坡角、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1000米范围内的煤矿建设项目,无铁路部门的批准文件,不予受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四、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6号令规定的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五)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六)联合试运转报告;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我省具体要求:(乡镇煤矿)

(一)验收申请文件、申请表;

要求正规文件,由煤矿企业直接对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

(二)验收申请报告;煤矿企业自验收情况表;(自验收表由省局提供)

(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修改资料;

(四)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暂不执行)

 (五)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有矿长,副矿长任命文件;有矿长证(2个证);有副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等有关资料;

(七)联合试运转报告;(暂不执行)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九)采矿证复印件(正常要求有五证一照,但由于2005年10月13日以前受理的都没有取得相关证,只有采矿证和矿长证)。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十)反映实际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图(2张)

(十一)有主扇、绞车、水泵、空压机检测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2、安全设施在生产使用中的有效评价;

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评价;

4、建设项目整体安全性评价;

5、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6、验收评价结论;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提交以上材料合格后开具受理通知书。

五、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监察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同正常生产矿井安全监察的区别:建设项目主要以批复的《安全专篇》及批准文件为依据。

2、煤矿建设项目监察常用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号令第四十条同上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特别规定》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12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国务院司法解释对此款有解释:A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B对批准的安全设计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组织施工;E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监察

一是 监察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对煤矿建设项目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擅自施工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建设项目矿井实施现场监察时,要严厉打击煤矿建设项目矿井的违规行为。对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生产超出《安全专篇》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应责令立即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矿井的“证照”监察;查看煤矿建设项目矿井的“三证一照”、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改扩建矿井的“五证一照”进行检查,督促煤矿建设项目的矿井持续具备合法性。对煤矿建设项目矿井证照不全或过期的应责令停止建设。

对改制期间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的煤矿建设项目,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未变更“三证一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规定予以处罚。

四是 监察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安全设施设计在煤矿建设期间的执行情况。要做到对照《安全专篇》的设计要求认真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煤矿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不按《安全专篇》设计要求进行选型或施工的,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五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改扩建矿井,要督促煤矿建设单位明确改扩建的项目、内容、范围和工期,并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对不按工期完工的建设矿井,法律、法规上没有约束,也没有说明如何处理。我省对乡镇煤矿建设矿井的具体做法是要求煤矿企业对省局打申请延期报告,并说明延期原因,省局研究是否同意;对于延期时间较长,又未打申请延期报告或省局没有同意延期的,省局提交关闭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领导小组进行关闭)。

六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加大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察力度。要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中对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建筑物下开采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在对煤矿建设项目矿井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影响施工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七是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对煤矿建设项目矿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八是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矿井“软件”的监察力度。突出对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发放、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建设项目矿井实施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九是煤矿建设项目在完工后达到验收条件的,应督促煤矿建设单位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并告知煤矿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需要准备资料:

十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煤矿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对上述材料要认真的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应当自收到竣工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我省乡镇煤矿没有实施)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不符合《特别规定》第八条相关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申请表及验收表,统一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样式。

十一是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要督促煤矿企业积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生产,擅自生产的,属非法生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建议地方有关政府予以关闭。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生产的,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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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讲座

李连发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瓦斯办

 

一、煤矿监控系统发展

1、早期的煤矿监控系统

 

早期的煤矿监控系统技术特征

单一瓦斯监测

就地断电控制

声光报警

数码管显示

多笔记录仪记录

时分多路复用(3~5路)              

单向模拟传输

由于监测单一、监测容量小、传输距离近(1KM,需要调制)、电缆

用量大,随着采掘机械化程度的增高,不能满足要求

2、矿井监控系统现状

现在的监控系统由单一参数监控转换为单一(某一方面)多参数监控。

    环境监控系统主要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硫化氢浓度、矿尘浓度、风速、风压、温度、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环境参数,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功能。

    生产监控系统主要完成生产工矿参数的监控,如胶带运输监控系统主要监测皮带速度、轴温、跑蹁、打滑、电机运行状态、煤仓煤位等,并现闭锁控制及煤流启停控制。排水监控系统主要完成水仓水位,阀门状态、水泵开停监测,并实现水泵开停及阀门开关控制。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06-02-27发布,06-05-01实施)

监控系统主要采用主从巡检方式进行数据通信;

•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  考虑到井下作业区域范围,系统传输距离要求10km以上,传感器与执行器至分站的传输距离不低于2Km;

•  系统最大巡检周期不能超过30s,传感器的信号制式采用具有煤矿特点的1~5mA和200~1000Hz,环境监测系统必须具备CH4、CO、风速、温度、负压、烟雾、馈电状态、风门位置、设备开停等监测功能和断电控制功能、声光报警功能,系统具有自检功能、防雷功能,风、瓦斯、电闭锁功能;

监测主机应双机备份工作,1台备用,并具有手工或自动切换功能,从机转入正常使用的时间不得低于5min;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整个系统在电网停电情况下应能正常工作2h以上;

传感器与执行器的远程本安供电距离不小于2Km;

地面中心站必须具有遥控断电/复电功能,并具有操作记录;

软件要求具有实时数据的显示、存储功能和历史数据的查询功能,各种模拟图形的生成和显示功能,测点的实时在线修改功能,报警功能,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等,数据保护功能,对操作和事件的实时响应功能;

系统必须具有系统设备布置图功能,显示内容包括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断电控制器、传输接口和电缆名城、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

软件应具有瓦斯抽放量监测功能,断电/复电记录功能;         AQ12

软件性能要求:

    (1)实时性;数据监测、控制、处理等功能不能中断;

    (2)数据处理精度:运算处理误差精度<0.5%;

    (3)死机率:每月<1次;

    (4)误码率:<10-8;

    (5)自检功能:实现接入传感器、分站状态、传输电缆故障位置的自动监测;

4、现代矿井监控系统结构

主要由地面服务器、监控主机(主、辅机)、打印机、UPS电源、监控软件、传输接口、主传输电缆、调试电话、监控分站、传感器、执行器(断电器和声光报警器)、井下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构成。

5、现有矿井监控系统存在问题

(1)现有监控系统均针对某一监控对象开发,软硬件通用性差,信息不共享;

(2)现有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均自我定义,互不兼容,不同厂家设备无法互相接入;

(3)现有监控系统采用主从方式,当传输距离超10KM时速率不大于4800BPS,无法适应综合监控;

(4)现有传感器及执行器与分站均为星型连接,电缆复用率低;

(5)现有分站均针对某一监控目的开发,通用性差;

(6)现有传感器及执行器均要经过分站接入系统,当传感器离分站远而里传输电缆近时,显得很不合理;

(7)现有传感器电路均针对某一种传感组件设计,不能配接不同传感组件(如测CH4需黑白组件、测温度需半导体组件等)

6、矿井综合监控系统

全矿井综合监控系统是一种通过高速工业以态环网和自动化平台软件将矿井各类监控子系统集成而实现的全面综合监控系统,也可以单独监控某一子系统。由智能传感器、智能分站、工业网络(Moxa/赫斯曼)组成。

7、矿用设备防爆形式

为了适应不同的生产和爆炸环境,国家制定了不同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标准,共有以下十种类型: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本质安全型、浇封型、气密型、充砂型、无火花型、充油型和矿用一般型。

 

 

 

二、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技术

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总体要求

1.项目建设遵循的原则

    a、可靠性原则
    b、先进性原则
    c、安全性原则
    d、扩展性原则
    e、便捷性原则
    f、经济性原则
    g、高适应性
    h、成熟性
    i、集成性
    j、开放性

2.功能要求

(1)双机热备功能;

(2)权限管理;
(3)预警及故障诊断功能,如图示;
(4)实时监测,与各矿井地面监控室的显示器同步显示;
(5)分级传输处理;
(6)数据存储,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两年;

(7)数据分析处理,并用各种图表、图形直观反映瓦斯、风速、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和风压、机电设备开停等生产参数及电量参数;

(8)信息同步;

(9)扩展功能;

(10)WEBGIS功能,完成对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的电子化管理;
    (11)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传感器数据需要生成各种各样的报表。
    (12)多级报警,可按报警的时间持续长度和紧急程度划分为多个报警级别。对于不同级别其响应级别也有所不同,最初级的报警在县、乡级响应,高级别的报警在市级响应,三级报警将来在省级平台上应当响应;
   (13)断点续传。

三、瓦斯检查及监测

(一)瓦斯检查

1.检查瓦斯的目的

矿井瓦斯检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矿井瓦斯灾害防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2. 矿井瓦斯检查仪器

1)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是采用光干涉原理来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特点:携带方便、操作简单、安全可靠、精度高,缺点:构造复杂,维修不方便。

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特点:具有连续检测瓦斯浓度、自动声光报警、数字显示瓦斯浓度、欠压显示、故障显示、体积小、重量轻、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等功能。主要用于检测低浓度瓦斯。

3.矿井瓦斯检查的要求

矿井瓦斯检查的主要地点有: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械电气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地点、瓦斯可能超限或积聚的地点等。

1)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

(2)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2)采掘工作面CO2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与CO2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CO2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CO2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CO2每班至少检查1次。

3)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CO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4)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在爆破过程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测瓦斯的结果都要互相核对,并且每次都以3人中检测所得最大瓦斯浓度值作为检测结果和处理依据。

6)其他作业地点或应该检查瓦斯和CO2的地点,瓦斯和CO2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但每班至少检查1次。

7)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日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9)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二)矿井瓦斯监测

1. 矿井瓦斯监测概述

1)人工监测:在没有监测瓦斯设备的场所人工检查就是唯一的监测方法。这种方法是指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设备,由瓦斯检查员等进行非连续检测煤矿瓦斯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布点灵活,设备投资少等优点。

2)矿井瓦斯监测是指通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等固定设备连续监测煤矿瓦斯的方法。该方法具有实用性强、数据可靠、断电及时等优点。

2.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原则

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利于安装和维护。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2)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尽量靠近工作面设置。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为≥1.5% CH4,复电浓度为<1.0% 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布置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进风巷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瓦斯等有害气体与新鲜风流混合均匀,且风流稳定的位置。报警和断电浓度均≥0.5% CH4,复电浓度为<0.5% CH4,断电范围为进风巷、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瓦斯等有害气体与新鲜风流混合均匀,且风流稳定的位置。报警浓度≥1.0% CH4,断电浓度≥1.0% CH4,复电浓度为<1.0% 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采煤机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 CH4, 断电浓度≥1.5% CH4, 复电浓度为<1.0% CH4, 断电范围为采煤机电源。

关于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经抽放(抽放率25%以上)瓦斯放线到1.5%和专用排瓦斯巷道的甲烷传感器的设置看《规程》168条的规定。

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应尽量靠近掘进工作面设置。报警浓度≥1.0% CH4, 断电浓度≥1.5% CH4, 复电浓度为<1.0% CH4, 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瓦斯等有害气体与新鲜风流混合均匀,且风流稳定的位置。报警浓度≥1.0% CH4, 断电浓度≥1.0% CH4, 复电浓度为<1.0% CH4, 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 CH4, 断电浓度≥0.5%CH4, 复电浓度为<0.5% CH4, 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掘进机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1.0% CH4, 断电浓度≥1.5% CH4, 复电浓度为<1.0% CH4, 断电范围为掘进机电源。

4)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 CH4,断电浓度≥0.5% CH4,复电浓度为<0.5% CH4,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装煤点和运输巷道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装煤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高瓦斯矿井的主要进风(全风压通风)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 CH4,(规程上没有断电和复电浓度的规定:教材上且说:断电浓度为0.5% CH4, 复电浓度为0.5% CH4, 断电范围为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以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运输巷道甲烷传感器的设置。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 CH4。

6)机车内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0.5% CH4, 断电浓度≥0.5% CH4, 复电浓度为<0.5% CH4, 断电范围为机车电源。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主要回风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0.5% CH4, 断电浓度≥0.7% CH4, 复电浓度为<0.7% CH4, 断电范围为机车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第173条规定: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7)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瓦斯抽放泵应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 CH4,在瓦斯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不低于30% CH4;不利用瓦斯时,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应在输出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不低于25% CH4。

井下临时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 CH4, 断电浓度≥1.0% CH4, 复电浓度为<1.0% CH4, 断电范围为抽放瓦斯泵。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进行处理。

8)兼做回风井装有带式输送机井筒内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兼做回风井装有带式输送机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 CH4, 断电浓度≥0.7% CH4, 复电浓度为<0.7% CH4, 断电范围为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瓦斯监测监控

一般规定

1)检验制度

《规程》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规定

(1)装备方面规定:《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在设计和作业规程方面的规定:  

《规程》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3)功能方面的规定:《规程》一百六十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规程》一百六十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4)检修、安装方面的规定:《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5)调试、校验方面的规定:《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6)自动检测和人工检测误差方面的规定:《规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7)监测范围和瓦斯监测日报方面的规定:《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方面的规定 《规程》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9)配制甲烷校准气样方面的规定        

《规程》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10)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方面的规定《规程》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3)如何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监察

监察的主要内容

监察的主要内容有装备标准、监控设备、安装地点、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测量误差、校准等技术资料。

1. 矿井是否按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瓦斯等级,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断电仪。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可由煤矿企业提供或调阅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资料。装备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2. 现场检查是否按要求安装甲烷传感器、监控仪、局部通风机开停、馈电监测等监控设备,是否按要求正确安装。瓦斯超限严禁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

3. 使用调校好的光学瓦斯仪或便携甲烷报警仪或校准气样对照甲烷传感器的误差值。

4. 使用校准气样或调节甲烷传感器模拟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复电浓度,测试报警、断电、复电限值、断电范围、馈电状态。同时检查断电后是否自动恢复送电。瓦斯超限断电,严禁开关自动送电。

6. 监控仪(分站)电源是否按防爆合格证的要求配接关联设备(传感器、断电器等),不同厂家的产品尤其注意。

7. 监控设备外壳防护等级是否低于IP43的要求,外壳是否完好,检查其防水和防外物性能。

8. 监控设备之间是否采用专用阻燃电缆,可查验购货时资质证明,或取样检测等。

9. 传感器、分站、断电器停电或故障是否可以切断被控电源。检查其故障闭锁功能是否起作用。

10. 将局部通风机停风或将风速传感器置于无风或微风区,检查掘进巷道内电气设备是否断电,同时观察恢复正常通风时是否自动复电(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后,严禁开关自动向掘进工作面送电;不得用在局部通风机开关负荷侧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的办法代用风电闭锁),检查风电闭锁是否正常工作。

11. 矿井电网停电是否能保证不低于2 h的停电延测性能,可在人井前或入井时先切断电网电源,或在地面抽样检查。

12. 使地面主机停电或切断与地面微机通讯,用校准气样或调节甲烷传感器模拟超过断电门限,观察甲烷风电闭锁和甲烷断电仪的功能。

13. 查看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尤其是设计安装、报表打印、故障处理等方面的资料。监控日报除打印模拟量数值外,还必须打印开关量传感器的工作状态,特别是局部通风机运行、馈电监测,同时打印出故障时信号中断次数和时间,分值模拟量数据必须取其最大值。通过馈电监测判断甲烷超限、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被控区是否切断电源。通过查阅中心站的运行记录,监察系统发生报警、断电、故障等信息的处理情况。监控日报必须报送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14.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中规定的矿长、技术负责人、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的电钳工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佩戴便携甲烷报警仪。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的上隅角是否安放便携甲烷报警仪。

四、瓦斯监测及管理方面的有关文件

1.《关于推广应用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37号)

2.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 21号)

3. 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

4. 关于对重点监控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会诊”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26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指标

8. 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0号)

9.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煤安监综合〔2007〕3号

10. 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

11.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1号令)

12.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2号令)

13. 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

14. 关于切实加强瓦斯管理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4〕71号)

15. 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煤安字〔1997〕第189号)

16. 吉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吉煤安监联字〔2006〕61号)

 
随机信息:
关于长春地区内煤矿企业2006年度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情况的通报 (2007-01-23)
关于开展“慈善救助双日捐”捐款活动的情况通报 (2006-07-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8-05-04)
2006年“金秋助学”扶困资金情况通报 (2006-08-23)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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