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事故频发的势头,从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目前已初见成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明确了12项治本之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确定了到2010年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事故死亡率降低25%的奋斗目标,并将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去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了重点抓好的10项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系统、深刻精辟地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方针原则和对策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加大惩处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力度。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把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和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作为反腐败重点工作之一。
特别是针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制定出台了一些标本兼治的政策措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为此,国家局连续组织开展了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去年9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全国总工会等12个部委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进一步把整顿关闭对象从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扩展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16种煤矿。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还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等部门规章,并在加大煤矿瓦斯治理投入,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些政策措施和法规制度,绝大多数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帮助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特别是煤矿企业认真学习、详细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已经将有关文件资料汇编成册,并进行了免费发放,希望各单位一定要深入研究、全面落实,严格对照国家政策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提前做好相关工作,争取主动。特别以下几项主要政策需要重点熟悉和掌握。
——关于整顿关闭工作。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并经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是本届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总体安排是“三步走”,即: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和管理强矿。大致步骤是,从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为第一阶段,主要是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煤矿;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为第二阶段,主要是关闭不符合安全、资源、环保和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改,淘汰落后及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为第三阶段,在继续进行整合和技改的基础上,强化基础管理,全面改善提高小煤矿的安全素质和发展水平。整顿关闭工作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任务,2005年全省关闭85处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矿。去年,通过资源整合,省政府确定全省再关闭127处矿井,并已经在吉林日报上进行了公告,关闭工作将在今年具体实施到位。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集中体现了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就是在发展大型煤炭工业基地的同时,调整、改造中小煤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环境和技术落后的煤矿,促进煤炭工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增强安全保障能力,推进煤矿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保证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在这个方面,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所有的干部、所有的职工都能知道煤炭产业政策走向,十分清晰地认识到国家将会继续沿着这样一个发展方向,制定出台更加严格的政策措施,掌握这些政策,有助于我们明确工作方向,提前做好准备。有条件的煤矿企业更要把眼光放的长远一些,积极工作,加大投入,努力走在政策前面,摆脱始终处于落后和淘汰边缘的尴尬局面。
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对鼓励、限制和淘汰类煤矿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鼓励类煤矿就是刚才我们提到的安全高效的新型工业化矿井;限制类煤矿东北地区主要是单产低于15万吨以下规模的矿井,“十一五”期间新建矿井不能低于30万吨。这里,我要重点强调一下淘汰类煤矿,从吉林省实际出发,目前绝大多数乡镇煤矿生产规模小,安全基础条件也比较差,如何加大安全投入,改进开采工艺,建设安全高效型矿井非常重要。国办发82号文件提出要关闭16种煤矿,这16种煤矿就是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的淘汰矿井。
我们大致可以把16种煤矿分为四类:
一是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关闭的矿井。主要是82号文件关闭矿井类型中第五、六、七、八4种煤矿,包括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拒不停产整顿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难以有效防治的;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
二是违背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矿井。主要是文件中第三、四、九、十二、十四5种煤矿,包括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不同采矿权人,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影响安全的;资源接近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水体、铁路下面和在风景名胜、文物保护、重要水源、重要设施等区域开采的矿井。
三是依据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应予以关闭的矿井。主要是文件中第一、二、十、十一、十三5种煤矿,包括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年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资源整合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未重新取得相关证照的矿井。
四是依据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应当予以关闭的矿井。主要指16种煤矿中的最后两类矿井。
关闭16种煤矿是实现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关键,国家态度非常坚决,决心也很大。希望同志们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标准对号入座,看一看是否还存在漏洞和死角,是否存在应该关闭而没有列入关闭的矿井。特别是煤矿企业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出现非法开采行为或者由于安全管理滑坡,重新滑入16种关闭煤矿范围。
——关于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国家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对煤入井人数、采掘工作面个数、现场交接班以及入井人员考勤制度等都做出具体规定。
《意见》要求:煤矿要控制入井人数,其中明确规定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出具体要求。
要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并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
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同时,加强入井人员考勤,实行“限员挂牌”制。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这些规定和要求不仅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认真掌握,要监督煤矿企业全面规范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和备案用工人数,坚决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问题。国家规定: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同时规定要加强对《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国有重点煤矿(公司)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人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
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参加安全资格复训,合格的退给其《安全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通知》还要求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颁发上述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对参加过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核。新申请领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执行新的标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煤矿是高危行业,矿长是安全生产的主要决策者和指挥者,其学历和能力必须与其所应当承担的职责相对应。国家这样规定,主要目的是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准入标准,并逐步实现新、旧资格证的过渡和统一。从长远来看,这项工作肯定会对我省绝大多数乡镇煤矿矿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带来影响和冲击,特别是《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时将会遇到问题,所以也希望大家不要等、不能靠,抓紧时间,上下共同努力想办法、拿措施,争取能够提前解决问题,实现平稳过渡。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国家总局第11号令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六条要求: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也就是说,不论什么规模的煤矿企业都要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大家都知道,注册安全工程师考核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全省煤炭系统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到40人,全省357个煤矿要想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几乎不可能实现。这方面工作既要引起重视,同时还应该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我们也会积极向国家反映,争取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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