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26日,按照《关于对吉林省2006年以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吉林省监察厅在辽源监察分局及辽源市相关部门陪同下,对辽源地区2006年以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考虑到东辽县金安煤矿“3.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所导致的重大事故,因此督察组在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同时,又对东辽县的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进行了督查。在检查到东辽县平岗镇明成煤矿(资源整合主体井,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发现,被保留的原东辽县平岗镇第二煤矿主斜井筒是独眼井筒,利用局部通风机从地面供风。检查时局部通风机没有开启,主斜井筒水泵房有四人进行维修水泵作业;主斜井筒地面向下10米距离内有3根烟头。 经检查组研究决定,对以上两条违法违规行为,参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煤安监监察[2008]24号)的规定,每条罚款一万元,共计罚款二万元。辽源监察分局当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此次专项督查,对促进辽源地区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和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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