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8日,吉林站召开会议,传达了《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监发[2007]9号)文件精神,全体监察员进行了积极的讨论,李鹏程站长作了总结发言,并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吉林站要与当地监察、公安、司法、煤矿安全监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对于涉及瞒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实施处罚,决不留情。 三、要加大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和罚款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权威。 四、建立煤矿事故处理结果公告制度,主动接受舆论监督、阳光办案。 五、利用到煤矿企业监察以及到地方监管部门检查指导之际,开展好本通知的宣讲工作,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去做,在辖区内建立知法、守法、懂法的执法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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