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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煤监局和省监察厅联合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活动
来源:吉林煤监局 作者:信息编辑员 发布时间:2008-11-27 点击次数:

  为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发挥事故处理教育警示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吉林省煤监局、吉林省监察厅决定对本省2006年以来煤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这次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移送方面:行政机关是否按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对于不立案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将案件反馈给行政执法机关。
  (二)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以及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适用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和减刑、假释等,使刑事犯罪责任人未受到应有的惩处等情况;是否存在在逃事故责任人未被抓捕归案,事故迟迟不能结案等情况。
  (三)追究行政责任方面: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是否得到了落实(受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工资、级别、职务、公职等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处分决定是否装入本人档案等);对上级政府下达的批复意见或建议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降低处分档次等情况;是否存在对事故责任人员异地升职或安排、拖延事故处理和其它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情况。
  (四)经济处罚方面:经济处罚是否存在避重就轻和执行难等问题,主要问题出在哪个部门。
  督查的形式主要是:
  一是听取当地人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落实情况书面汇报;二是到司法机关调阅刑事责任追究情况;三是到纪检监察部门及责任人单位查阅行政处分落实情况;四是到经济处罚单位查阅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五是到事故单位查阅企业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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