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发挥事故处理教育警示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吉林省煤监局、吉林省监察厅决定对本省2006年以来煤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这次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移送方面:行政机关是否按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对于不立案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将案件反馈给行政执法机关。 (二)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以及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适用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和减刑、假释等,使刑事犯罪责任人未受到应有的惩处等情况;是否存在在逃事故责任人未被抓捕归案,事故迟迟不能结案等情况。 (三)追究行政责任方面: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是否得到了落实(受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工资、级别、职务、公职等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处分决定是否装入本人档案等);对上级政府下达的批复意见或建议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降低处分档次等情况;是否存在对事故责任人员异地升职或安排、拖延事故处理和其它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情况。 (四)经济处罚方面:经济处罚是否存在避重就轻和执行难等问题,主要问题出在哪个部门。 督查的形式主要是: 一是听取当地人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落实情况书面汇报;二是到司法机关调阅刑事责任追究情况;三是到纪检监察部门及责任人单位查阅行政处分落实情况;四是到经济处罚单位查阅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五是到事故单位查阅企业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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