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4日,应蛟河市三井煤矿申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对蛟河市三井煤矿进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还监察。经复查,蛟河市三井煤矿已按照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5月13日监察时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了隐患整改,违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6款第2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隐患经整改已消除,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复查后同意返还蛟河市三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此公告。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 20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