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规范安全培训秩序,推动辖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主体意识。按照国家总局、国家煤监局的有关规定和我局全年工作安排。定于 2006年11月13日----21日对辖区部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进行专项监察。
安全培训专项监察领导小组:
组 长:常天明
副组长:惠宇雷
成 员:高振云、何立坤、姚杰、林玲、各分局(站)负责人。
一、监察矿井范围
辽源、白山辖区:
1个国有重点煤矿,1个国有地方煤矿,4个乡镇煤矿。
延边、吉林辖区:
1个国有重点煤矿,1个国有地方煤矿,3个乡镇煤矿。
此次专项监察的矿井要六证齐全的合法矿井。无国有地方煤矿的,可增加监察乡镇煤矿矿井个数,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同时查验局、矿机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监察内容
1、煤矿企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要带复印件)。
2、查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资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井长、实际控制人。
3、查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资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再培训。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乡镇煤矿至少应配安全、技术、生产副矿长。
4、查验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瓦检工、安检工、爆破工、主提升机(绞车司机)、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此证有效期为6年,每两年应参加再培训且更换新证。
5、检查煤矿企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农民工)安全培训档案,应存有三方(单位、培训机构和职工本人)签字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从业人员培训应由具有煤矿安全培训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井下新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地面新工人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在岗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监察方法
本着听、看、查、问的程序进行。
1、首先听取被监察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全面汇报;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在地面验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在井口或井下验证,查验证件真伪。
3、查验被监察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和相关资料,企业要提供井下作业面个数(包括采煤、掘进),以确定工种最低人数,还要提供上月的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确定该人是否为本单位在职员工。
4、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岗位责任、操作技能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知识和规章。
5、发现无证、人证不符、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按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几点要求
1、做好专项监察记录,按表格逐项填全。
2、处罚文书要以分局(站)的执法文书为准,且要有法律依据。
3、各监察分局(站)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此次专项监察。
4、要做到轻车简从、廉洁、公正、严格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