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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舒兰市所属 乡镇煤矿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情况的通报
来源:吉林煤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08-28 点击次数:

吉林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设备)检验中心于2006年7月份对舒兰市属范围内的乡镇煤矿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在用运行主要设备进行了年检。

现将年检过程中遇到的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问题通报如下:

第一、舒兰市属乡镇少部分煤矿只设一套提升系统,但大部分煤矿有两套提升设备,主井设1.2m~1.6m绞车,副井设0.8m~1.2m绞车(舒兰市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设2.5m~3.0m绞车)。按照国家AQ——2005强制检测检验标准,只要是在用提升设备都必须进行检测检验,但大部分煤矿业主不愿意检测副井0.8m绞车,理由是:副井绞车不做生产用,只做井筒维修用,况且矿井验收时要求副井可不设提升设备。事实上根据现场实察,大部分煤矿副井都在出煤。我们不好强行检测检验,所以只对主提升设备和副井≥1.2m设备进行了年检。

第二、舒兰市属所有乡镇煤矿都安设两台主通风机,一使一备,功率一般为5.5kW~15kW。由于舒兰地区为低瓦斯矿井,部分煤矿业主不太重视通风管理,长期使用一台风机运转,在检测检验时发现有些矿井备用风机或损坏或不能正常启动,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隐患。

第三、舒兰地区乡镇煤矿大部分是在过去国有大矿破产后浅部区域或现矿务局井田边界区域开采,有2/3的煤矿井下虽设有主排水泵,但不具备检测条件。但也有1/3左右的煤矿井下设有主排水泵,井下涌水也较大,矿主却声称井下没水,以规避检测。我们无权硬性下井踏查,造成舒兰地区乡镇煤矿井下主排水系统大部分没有年检。

第四、极少数矿主对《吉林省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办法》(吉煤安监联字[2006]54号)文件如何落实,仍持观望的态度。

第五、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所属7矿8井,其中一——六矿是一矿一井,七矿为原舒兰市缸窑煤矿有两个井口。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规划,一矿资源枯竭现已报废,七矿的五井现已决定关闭,六矿的各系统正在改造(由15万吨/年改造到45万吨/年),主井设1.6m提升机,正在进行大倾角皮带改造,副井现设1.2m提升绞车也将进行更换,现有的主要通风机也计划更换,井下住排水系统也在进行改造。故我中心本次仅对二、三、四、五矿及七矿六井23台在用设备进行了年检。

三矿地面设30×2kW和22kW轴流式通风机各一台,由于其中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的正在维修,故该矿井主要通风机未能检测。

五矿主井东翼风井地面设30×2kW(叶轮直径1.3m)轴流式通风机一台(已检),另一台正在更换(未检),西翼风井地面设30×2kW(叶轮直径1.3m)轴流式通风机一台(已检),另一台正在更换(未检)。

七矿六井主井地面设11 kW(叶轮直径1.0m)轴流式通风机一台(已检),另一台离心式计划更换为轴流式通风机(未检),井下主排水系统正在进行改造,故排水系统未检。

几点建议:

一、检验中心作为煤矿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吉林省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煤矿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每一系统中存在的不合格项反馈给监察、监管部门。因此建议监察、监管部门根据检测部门检测检验的结果,针对不合格项、整改项按54号文件进行执法督察,责令其整改,以消除事故隐患;

二、建议监察、监管部门对煤矿在用设备使用情况、年检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察,以消除部分矿主对54号文件的观望态度;

三、建议监察、监管部门在对煤矿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按54号文件规定,严格把关,凡是煤矿在用运行主要设备未进行年检或主要设备系统年检不合格的矿井必须年检及不合格的整改完毕后方能年检,否则两证不予年检。

四、凡因改造或者更新设备而未能年检的主要安全设备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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