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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二季度培训专题)
来源:吉林煤监 作者:信息编辑员 发布时间:2007-09-06 点击次数:

一、监察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要求两个人以上执法)

2、告知监察内容

3、检查应培训的各类人员有效证件

4、写出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笔录、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并请矿负责人签字

二、监察内容

1、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年度计划

2、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由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发证。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每年参加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井长、实际控制人。

3、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发证。安全资

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参加再培训。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乡镇煤矿至少应配安全、技术、生产副矿长)。

4、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瓦检工、安检工、爆破工、主提升机(绞车司机)、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此证有效期为6年,每两年应参加再培训且更换新证。

各工种人数确定:

以每小班为单位:瓦检、安检、爆破、电钳各一人。三班生产还需替班人员一人。每个井口最低应配4人。主提升机、采煤机司机每小班2人。三班生产还需替班人员一人。每个井口最低应配7人。

由于该类人员流动性较大,监察前首先对照上月该企业职工工资表将非本矿职工筛出并将其证件收回。

5、检查煤矿企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农民工)安全培训档案。

从业人员培训应由具有煤矿安全培训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且应存有三方(单位、培训机

构和职工本人)签字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否则培训无效。

培训学时:井下新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地面新工人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在岗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处罚(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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